目录: 1.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 2.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翻译 3.知是行的主意 行是知的功夫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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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
2.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翻译
3.知是行的主意 行是知的功夫 知是行之始 行是知之成
4.知是行的主意
5.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
6.知是行的主意 行是知的功夫 知者行之始 行者知之成
7.知是行的主意 行是知的功夫作文
8.知是行的主意 行是知的功夫六句话
9.知是行的主意 行是知的功夫,王阳明
10.知是行的主意的出处
1.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
一、再提法学的实践性1、法理与法条的实践性一切的法律理论、法律条文,都是为了法律实务与司法实践地有效操作;一切法律理论创新与法律条文修改,都是为了适应法律实务与司法实践的变化,让实务与实践“更”有效操作。
2.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翻译
因此,对于一名法律人,知行合一的理念,是从学法开始就必须要把握清楚的,并贯彻到他的全部职业生涯或者说,如果他在学习法理、条文时,没有意识到它在法律实务及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这种学习无论多努力,都不会是最有效地学习;他在这种学习中,缺失多少实践性,就将会在以后的工作中被教训多惨,甚至是加倍地惨。
3.知是行的主意 行是知的功夫 知是行之始 行是知之成
2、从学法到实务于是,在法律教学中,苏格拉底问答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训练法,就是常用的方法(虽然它与实务、实践还是相去甚远);律师执业之前,也要跟着指导老师实习一年,其中想做诉讼律师的,在实践中跟着老师会见、阅卷、做阅卷笔记、开庭,写辩护词给老师批改、指教。
4.知是行的主意
另外更要注意的是,如前所述,法律理论也是在发展的,发展的目标或者说修正的内容、标准,就是更符合当下法律实务及司法实践的特点这也就意味着,一些理论必然会有滞后性、片面性、粗放性;所以,在具体的法律实务和司法实践中,当一理论方法被广泛使用时,必须对这一理论方法进行具体的处理,让它更全面些、更细致些、更先进些。
5.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
比如犯罪的四要件说,在学界正被三阶层说所取代;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即使是三阶层说,也是有片面性和粗放性的所以在具体案件中,从辩护的角度讲,仅仅拿三阶层说的结构去论述,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更细致、更精确、更有创造性地讲述。
6.知是行的主意 行是知的功夫 知者行之始 行者知之成
二、知与行的三层含义知与行的一般关系,梁启超在《知行合一之教》[1]中,用以下三句话做了说明第一句: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传习录·徐爱记》)第二句: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
7.知是行的主意 行是知的功夫作文
(《传习录·徐爱记》)第三句:知行原是两个字说一个功夫,知之真切笃实处便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便是知(《文集·答友人问》)1、第一句(知而行):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从前两篇《知行合一的启示:知的三层含义》可知,知行合一的知有三层含义;相应地,所谓知而不行只是“未知”,也对应着这三种含义。
8.知是行的主意 行是知的功夫六句话
(1)未完成全部认知认知是个动态的过程,无论获得知识还是查知结果,都需要认知的参与没有足够的认知,是不可能进行有效地行的经过实践检验,才算有足够的认知,才有可能是真知;真知才能更有效地行二战结束前,美国向日本投了两颗原子弹,而在这之前,先在新墨西哥州试验爆炸成功了;没有这次试验成功,就不能算作认知的全部完成,也不会去真的投向日本,因为还不能确保安全地投到日本本土。
9.知是行的主意 行是知的功夫,王阳明
(2)没有获得真正的知识一切的刑事法律理论、一切的刑事法律条文,都是为了法律实务和司法实践而服务的如果它地作为知识,不能解决实务和实践问题,他就是有问题的,即使在逻辑上看似毫无破绽,也必有错漏之处比如刑事证据的定义,原来是“事实说”,2012年刑诉法修改成了“材料说”,就是既从理论、也从条文上,进行了改进。
10.知是行的主意的出处
改进后的刑事证据定义,才更符合当代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包括理顺了刑事证据的收集、提供、采用和采信全过程;而以事实说证据,就理不顺这些过程,知也行不了(3)未查知当前情况对于此句,王阳明举了“恶恶臭”的例子。
在此例中,知即是以感知为基础的查知;之后的行,或者是本能反应、或者是以一定知识为基础地习惯性反应,比如是马上逃离,还是找工具和材料除去恶臭?知而不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未能查知在命案辩护实践中,查知的一个常见活动,是“勘踏犯罪现场”。
可以带着疑问勘踏;即使没有疑问,也可以体会一下现场的位置感--场所、物品、人员的位置感,这种位置感将会对进一步审查、判断、运用全案刑事证据,带来一定的启示——当然,如果能发现证据线索就更好如果未查知当前情况——包括案发时情况,对一些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就会无从下手,不能行之有效。
2、第二句(始与成):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1)原文: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理解:知是行的办法,行是知的本领只有先查知当下的状况,才能根据已有的知识,制作计划开始施行,而在从查知开始到施行结束的全过程当中,认知也总是在起作用的。
三个含义的知,为行提供了切合实际的多种方法行是知的本领知只是准备,行是将所有准备付诸实践,本领就是做事的能力、把知识付诸实践的能力法律,它所包含的法理、条文、案例,掌握在脑子里,只是知识;在具体法律事务和司法实践中,把根据证据进行的法律推理,让对方或居中裁判者听得进去、听得明白、记得清楚,才是本领。
知本就是为了行而知的;或者说,一个真知中必内涵着一个真行;如果一个知中不内涵着一个行,那必是半知甚至假知在律师工作中,查知一定的情况,必有一定的行为;一个法律知识点,也必对应着、内涵着一个法律行为如果学习知识点时只记住字面意思,而无法体会对应的法律行为,那就是半知半解甚至无知。
(2)原文: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理解:有了一定的知,就可以去行;行地通的,才是真知这个世界太大,穷尽人一生的时间,也学不到它0.01%的知识,总有99.99%以上的知识我们不知道或者理解不透彻,那我们就什么也不做吗?当然不是,并且,必须“事上练”式地去做。
中国大陆的律师,实习一年考核合格的,就可以独立执业了这实习的一年,要继续学习新的知识,还要把已学的知识用实践去检验,但永远不可能把握一切仅是一个查知,每一个案件的查知必然有所不同想万事俱备再去接案办案,痴人说梦啊。
我自己实习的那一年,2009年3月-2010年3月,那时辽宁省的看守所会见,还要求必须两名律师同去,且至少一名执业律师那时同所律师去会见,我基本都会跟去;熟识的其他所律师如果有会见,我有时也会跟去会见的事由、要求、流程、方法、记录、术语,就是在那一年有所把握。
现在网络上有庭审直播,很方便可以收看2009年可没有,有时就去中法刑庭旁听,感受一下坐在旁听席的视角当然,去了几次就不去了,因为发现没有深入研究案卷、没有多次会见被告人的听庭,没有什么进一步的意义3、第三句(一个功夫)
:知行原是两个字说一个功夫,知之真切笃实处便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便是知(1)知之真切笃实处便是行:真切,是清楚而确实;是说知,必须知得清楚,即让知识可以在大脑中清晰、有序的呈现笃实,是忠诚、老实;是说知,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事物的客观规律。
一旦知真切而笃实了,行就必然按照客观规律去做了(2)行之明觉精察处便是知:明觉,是对事物、现象感受、辨别得清楚;精察,是指经过提炼地观察与调查在行的过程中,只有明觉精察,才能不断把经验与教训,通过认知总结为客观规律、总结为知识体系。
(3)知行原是两个字说一个功夫:一个什么功夫、什么本领?按客观规律为学、做事的本领——在求知或者说求学时,必要以落实在行上为目的;在践行或者说做事时,必要以发现新知或运用已知为核心客观规律,可以分个社会的、自然的,也可分个法、术、势。
按客观规律办事,就是用尽法、术、势而已借用《太极拳经》论虚实的一句,以知行代之就是:知行宜分清楚,一处有一处知行,处处总此一知行——二者断不可以分开而论我实习报到的第一天,律所主任就告诫我两句话,其中一句是“不要做伪证”。
“做伪证”是“行”,告诫我“不要做伪证”,是要我在任何时候,连个“做伪证的念头”都不要有一旦有了“做伪证的念头”,即使现在不做,一旦有一天诱惑足够大、且看似不能被发现,就真的会有“做伪证”的“行”那“念头”是什么?是知与行的结合部。
心理学常把人的心理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认识过程即“知”,二是意向过程即“意”,“念头”即是意的一部分人通过意向活动,施加影响于客观,使客观事物按意向的方向发展[2]知行真就是一个功夫,规律而已一个在不能被观察的头脑以内,一个见诸于可观察的活动之上。
三、总结:本文简单论述了知与行的三层含义,两者本是一个功夫,因此知时必想如何行,行时必想是何知但想这些有什么意义呢?或者说知行合一的目的是什么呢?回答说,为了取舍有道(后续文章:《知行合一的启示4-取舍有道》)。
注[1]《王阳明传》:新世界出版社2018年2月第1版共四部分307页,第三部分的梁启超:《知行合一之教》,注[2] 徐厚道主编《心理学》: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摘自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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