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代某保险合同案 柳州市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农慧兰 ……
王某诉代某保险合同案
柳州市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农慧兰
01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9日,原告王某添加一名陌生QQ用户为QQ好友咨询买猫事宜,当天王某向该用户转款8500元,双方协商由该用户通过航空快递向王某寄送猫,该用户还向王某提供名字为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后双方因购猫事宜产生争议。王某于同年4月15日将陈某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汕尾市法院),要求陈某退回购猫款8500元。但经法院核实,该用户在2018年1月17日至4月21日期间的实名制证书信息为代某,并非陈某。王某遂撤诉,将代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由代某退回购猫款8500元。
代某辩称,其从未使用身份证实名制证书过该QQ号,且有自己的QQ号亦未更改,也没有在网络上与任何人发生买卖行为,对王某起诉的买卖行为并不知情,更没有与王某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至于是否有不法分子盗用代某的身份信息不得而知。
法院核实,得知该用户于2017年11月10日14:17至2018年1月16日14:52实名制证书信息为刘某,已绑定银行卡;2018年1月17日18:01至2018年4月21日13:02实名制证书信息为代某。
代某在诉讼中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代某一直是该村辖区内常住人口,从来没有变更过户口和身份信息,没有发生任何不良信誉记录,从来没有开过网店、电商、微商。
02
案件焦点
✦代某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代某应否分担本案的合同责任?
03
裁判要旨
汕尾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主张与代某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主要依据为QQ记录、QQ转款记录,上述证据的种类为电子数据,从上述电子数据中可知,涉案QQ用户的实际使用人是接收王某交付货款的直接相对方,也是与王某成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上述电子数据是由第三方平台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记录、保存,该第三方平台反馈的QQ实名制证书情况应为真实、可信的信息,从该第三方平台反馈的情况来看,涉案QQ账户存在多人、连续实名制证书的情况,这与日常生活中个人名下特定名称的QQ号一般仅对自己本人的信息进行实名制证书的使用习惯不相符,说明该QQ账号可能存在异常实名制证书的情况;代某的信息虽然也被实名制证书,但在其实名制证书期间,该QQ账号并未实际绑定代某名下的银行卡,本案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该QQ账号在实名制证书期间由代某本人提供了除身份证号码、姓名以外的其他个人信息,故无法证实代某与该QQ用户的实际使用人之间具有同一性;从法院组织双方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质询、相互发问的情况来看,代某本人对于QQ使用操作的具体流程并不清楚,这与王某提供的QQ记录中该QQ用户流畅使用QQ进行交流、收款等内容不相符,且代某亦提交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其从未开设网店从事网络经营的事实,已符合民事诉讼证据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综上所述,王某系通过非正常买卖途径购买宠物,而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王某与代某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即不足以证明代某为王某主张的买卖关系的适格被告,故王某据此主张代某分担保险合同的合同责任,缺乏依据,汕尾市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04
法官说法
作为公众接受度较广的一项交流工具,QQ因其在交流、支付等功能中的便捷表现,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以完成日常买卖,包括转账、发红包、支付合同价款等。另一方面,QQ的交流和支付等功能也衍生出微商、陌生人添加等非正常买卖。在非正常买卖模式下,买卖双方甚至无需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即可完成买卖。但因此类买卖过于依赖买卖主体的买卖诚信,缺乏买卖市场第三方合法性审查和监督,一旦出现买卖纠纷,买卖相对方真实身份可能难以确认,继而对买卖维权产生不利影响。
在某些案件中,QQ实名制证书不是确认买卖相对方的唯一证据。
司法实务中发现,在早期QQ使用规则中,QQ实名制证书并非QQ使用的前置程序,即便实名制证书,操作的步骤也相对简单,仅限于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为顺应买卖手段的技术需求,在后期(主要指2018年年底之后)的QQ使用规则中,实名制证书才出现证书信息与个人的其他隐蔽信息相匹配的要求,如银行卡使用人对应、人脸识别证书等,以区别本人与他人代为实施操作,进一步甄别、防范因个人信息泄露所导致的买卖信用风险。因此,如何认定QQ实名制证书规则变更之前的实名制证书信息,是确认买卖主体的关键。
本案中,出现两个认定买卖主体的证据,一是买卖相对方在买卖过程中主动出示的身份证件照片,二是法院主动调取的QQ实名制证书信息。基于身份证件照片取得途径的不确定性,除非有其他辅证予以佐证,买卖相对方主动提供的身份证件照片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买卖主体的证据;基于早期QQ实名制证书规则的漏洞信用风险,在被告已明确提出异议且提交初步反驳证据的情况下,QQ实名制证书信息亦不宜直接作为认定买卖主体的证据。
异常实名制证书是推翻QQ实名制证书的有利证据。
一般情况下,足以构成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反驳证据包括:个人身份信息遭泄露的报警记录和受理记录、个人与买卖行为无关的客观证明、QQ用户存在异常实名制证书的情况以及根据行为人的语言、生活经验等综合判断情况。本案中,代某在诉讼过程中反复提及个人身份信息可能被泄露的途径,但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供相应的报警记录和受理记录,后代某提交当地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从未经营网店。经法院调查,该QQ用户存在多人证书、连续证书的情况,与一般人使用QQ的实名制证书习惯不相符,说明存在异常证书的情况,上述证据即可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代某并非买卖行为的相对方。
买卖行为人应对自行选择非正常买卖的方式分担买卖信用风险。
买卖行为人为规避现行法律规定或出于省时省事目的,摒弃相对严苛的线下买卖途径以及正规的第三方线上买卖途径,自行选择费用更少、信用风险更高的隐蔽式非正常买卖方式,其在达成买卖时应对买卖信用风险有一定预判,即明知存在买卖相对方可能无法查明的信用风险,故应对该买卖信用风险所可能带来的后果分担相应责任。
来源:南宁中院
转载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案例研究院QQ公众号,在此致谢
【特别提示】
凡本QQ公众平台标明转自或来源的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平台所有,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所公众号观点。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QQ后台留言,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
(点击链接了解更多详情)
●盈科明德公益大讲堂|第二期
●提高法律思维与人文素养 提升患者满意度与就医获得感 ——我院成功举办《临床医护人员法律思维与人文素养研讨班》
●盈科上海律师代理玛莎拉蒂撞宝马案今日判决!理性与感性之间,帮助当事人与死神赛跑!
●盈科上海社会责任与公益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委员会议顺利召开
我们希望:王守仁心学智慧与法律公众号可以帮助到身边更多人,专业领域的律师团队为您保驾护航,欢迎扫码关注本团队律师。
点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点在看
还没有评论呢,快来抢沙发~